• 服務項目
      •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行政爭訟
        國家賠償與公務員懲戒
        工程案件
        不動產
        勞資關係
        公司治理
        政府採購
        促參案件
        國際商務仲裁
        和解與調解
        兩岸仲裁
      •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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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社會多元發展,爭端內容日趨複雜,民事訴訟案件往往涉及各種專業領域,律師除了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於受理案件時,面對法律以外的其他專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妥適辦理,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已成為律師最大的挑戰。

      傳統上,律師辦案只需專注於法律這一面即可,無須培養法律以外的其他專業能力。然而,隨著社會環境的劇烈變化,欠缺其他專業能力的律師,已難期待精準妥適的辦理複雜而專業的民事案件。

      長江大方的律師雖以法律科班出身居多,但進入職場之後,必須接受長江大方經久的在職培訓,藉此涉獵非法律學門的專業知識,培養其人文素養,增加其生活經驗,長江大方並在專業分工上建立整合機制,要求律師具備宏觀視野,強化律師多元解決紛爭的能力。長江大方部分律師大學時期攻讀理工學科,於辦理屬其專業領域的民事案件時,容易掌握案情,條列核心爭點,精準的提出適當的法律見解。

      長江大方辦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包羅萬象,幾乎涵蓋各個領域,辦案品質優異、勝訴率極高,專業能力獲得政府機關與國內外客戶的高度肯定。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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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大方律師所辦理的刑事訴訟案件,包括偵查中與審判中擔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辯護人、告訴或告發代理人,或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自調查機關、警察機關或廉政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開始,律師即可適時介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當檢察官發動強制處分權,對犯罪嫌疑人或相關處所實施搜索、扣押時,律師可以在場檢視搜索、扣押行動有無踰越法律;當檢察官逮捕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律師可在羈押審理庭為驚魂未定的被告力爭免被羈押。稱職的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或審判中的每個環節,都可為當事人提供細膩而週到的法律服務,避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害,保護當事人免受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並可衡酌主客觀條件,為正在接受法院審判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非僅要口齒清晰、表達流利、說理動人,更要有執簡馭繁、摘要爭點的能力。在證據裁判主義與不自證己罪的原則下,辯護律師必須熟諳證據法則,勇於排除不適格的證據,積極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熟諳詰問技巧,與時俱進的掌握最新實務見解,依據客觀情況,採取最有利於被告的辯護策略。律師若受託擔任告訴或告發代理人,應積極協助檢察官調查證據,提出合宜的法律見解,使檢察官發揮摘奸發伏的角色,建構充分的證據起訴被告,並於審理中使被告認罪或判刑。

      長江大方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歷練豐富、技巧純熟,稱譽各界,曾受委任辦理諸多社會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成績斐然,深獲當事人的信賴。從副總統、行政院院長、部會首長、各黨立法委員、省主席、縣市長、各級民意代表、集團公司負責人、醫院院長、警察局長到市井小民,長江大方的律師征戰各方,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戰績彪炳,已在台灣律師界建立一定的聲望與地位。

      • 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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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爭訟,指最終審級歸行政法院管轄的公法爭議事件的審理程序,包括訴願與行政訴訟。

      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人民的權利或利益,人民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是人民權利因公權力措施遭受損害,或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經由行政法院的裁判,以獲致救濟的程序。

      長江大方曾受政府機關委託,擔任訴願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也曾受人民的委託,擔任訴願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據司法院統計,行政訴訟案件,人民獲勝的機率相當的低,但長江大方代理人民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其勝訴率卻相當的高,案件類型含蓋政府採購、促參、稅務、教育、環保…等領域,足以證明長江大方的律師在行政爭訟案件方面的專業實力。

      • 國家賠償與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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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事件是公法上的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外,也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約,致使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懲戒由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原會掌理。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雖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就應受到懲戒。

      長江大方的律師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經驗豐富、穩健踏實、成績優異。長江大方的律師是台灣首位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閱卷,並出庭執行職務的律師。

      • 工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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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大方創所迄今超過40年。40年來,長江大方承辦工程法律案件不計其數,累積無數工程案例之辦理經驗,期間持續擔任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工程顧問公司及建設公司的法律顧問,也擔任兩岸仲裁人,並曾在國際商務仲裁案件中擔任代理人、諮詢顧問及專家證人,所辦理的,幾乎都是涉及國際及國內的工程案件,深感工程糾紛涉及業主與承包商間技術問題、事實爭執、法理爭議及利益角力,其影響所及,往往耽擱國家建設的進程。為此長江大方建構一套非常完善的工程案件處理流程,以協助政府或廠商妥適解決工程糾紛,贏得政府機關的高度信賴,並在工程界建立了極佳的口碑。

      早年,工程契約不過是一道法律文件,業主和廠商只有在法院或仲裁庭時,才會意識到契約的重要性。近年來,由於工程性質日趨複雜、規模日益增大,廠商必須在管理、工法及技術層面上不斷提升、精進專業,才能因應此一發展趨勢,且因契約當事人地位平等意識日漸抬頭,工程契約在工程案件執行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趨重要。

      長江大方的律師在契約風險評估方面,無論經驗或學養都很豐富,能協助客戶明瞭契約條款規範的意義及風險所在,迅速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長江大方的律師更將觸角延伸到投標、議約與簽約階段,秉持一貫的熱誠態度與豐富的實務經驗,促使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穩妥可行、公平合理的契約。

      •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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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大方辦理有關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擬訂、仲介買賣、建立履約擔保機制、都市更新建築融資與信託契約之擬訂、合建契約之擬訂、土地分割、不動產繼承、排除無權占有取回土地、終止地上權、不定期限地上權確定存續年限、確定土地界址、不動產登記、不動產開發、浮覆地的確認與回復、不動產投資信託、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及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收回土地等相關案件不計其數,實務經驗相當豐富,解決問題的能力備受客戶肯定。數十年來,長江大方為客戶解決了諸多重大的不動產法律疑難,專業能力稱譽於律師界。

      長江大方提供下列不動產法律服務:

      • 擬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 仲介不動產買賣

      • 不動產買賣履約擔保機制諮詢服務

      • 擬訂都市更新融資與信託契約

      • 擬訂合建契約

      • 土地分割

      • 不動產繼承

      • 排除無權占有取回土地

      • 終止地上權

      • 不定期限地上權確定存續年限

      • 確定土地界址

      • 不動產登記

      • 不動產開發

      • 浮覆地的確認與回復

      • 不動產投資信託

      •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

      • 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收回土地

      • 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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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大方以法律專業知識,致力於勞資關係的團結與和諧,經驗豐富、績效卓著。數十年來,長江大方為企業客戶制訂工作規則、擬訂各式僱傭契約、提供勞資爭議協調處理方案、參與勞資爭議處理、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制訂競業禁止條款、員工保密條款、辦理各類勞動訴訟、提供勞工安全衛生、勞工保險的法律諮詢等業務,成果豐碩,專業能力備受肯定。

      臺灣高速公路全面採用計程電子收費以後,原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聘僱的收費員全部資遣,建置營運廠商在安排收費員就業上未盡週到,引發收費員強烈抗爭,持續多年。長江大方長期協助政府處理此一重大勞資爭議,謹守法律原則,兼顧人情事理,妥適化解糾紛,結果堪稱圓滿。

      長江大方提供下列勞資關係法律服務:

      • 制訂工作規則

      • 擬訂各式僱傭契約

      • 提供勞資爭議協調處理方案

      • 參與勞資爭議處理

      • 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 制訂競業禁止條款

      • 制訂員工保密條款

      • 辦理各類勞動訴訟

      • 勞工安全衛生法律諮詢

      • 勞工保險法律諮詢

      •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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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是一套程式、慣例、政策、法律及機構,涉及公司的管理與控制,內容含括規則、權責、關係、制度與程序。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透過良好的管理與監控機制,來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防止企業經營的弊端,確保公司的永續發展。

      長江大方以中介機構的角色,長期協助企業客戶建立董事會組織架構與監督機制,尤其是在企業訊息的披露上,長江大方更發揮了監督作用,增強企業的透明度,防止企業內部操作。

      長江大方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 依據行政院制訂的「公司治理最佳實務準則」,提醒企業客戶強化公司資訊內容的透明度。

      • 輔導上市上櫃企業客戶遵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治理公司。

      • 擔任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監事。

      • 輔導企業客戶在資訊的可靠度、資訊揭示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及資訊揭露的評鑑方面遵循相關規範辦理。

      •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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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自1998年公布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長江大方即著手研究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問題,留意主管機關對於法律所作的解釋,為機關、學校、廠商或個人提供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諮詢服務。由於表現傑出,部分律師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聘請擔任調解委員,部分律師受機關學校聘為採購評審委員,二十年來,長江大方受客戶委託辦理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與行政訴訟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不計其數,律師熟諳採購申訴審議規則與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專業程度堪稱業界翹楚。

      長江大方辦理下列政府採購業務:

      • 擬訂招標規範

      • 協助投標廠商向採購機關聲請釋疑、提出異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

      • 協助投標廠商提起行政訴訟

      • 協助投標廠商辦理履約爭議調解

      • 協助投標廠商進行民事訴訟

      • 為涉及政府採購刑事案件的公務員、受託廠商或投標廠商辯護



      • 促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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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於2000年2月9日制定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這是一部仿效英國公私合夥制度(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簡稱PPP)而制定的法律。在臺灣政府大力推動下,已經成為臺灣相當重要的法律。

      長江大方自2005年開始協助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辦理「徵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建置及營運案」的甄選作業,受高公局委託,辦理此一BOT案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甄審程序所衍生的連串申訴與行政訴訟案件,於過程中經常提出具有開創性與前瞻性的法律見解,協助高公局度過重重難關,縮小此一BOT案重回第二階段甄選程序的辦理範圍,協助高公局穩妥的走完第二階段甄選程序,順利選出最優申請人,雙方進行議約協商,進而簽約、平息了臺灣公共工程史上最大的法律風暴,使得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得以順利建置及營運,嘉惠用路人。長江大方並受高公局委託,辦理嗣後的損害賠償訴訟,全方位的維護高公局及用路人的權益,為國庫省下了大筆開銷。

      ETC的行政訴訟案件可謂史無前例,法院如何判斷事實爭點,廣受社會矚目,此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爭點,是行政法學界熱議的話題,更是大學法學院授課的重要題材。長江大方專案團隊參與重回二甄階段招商補充文件的擬訂、釋疑、ETC營運績效評估辦法及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的擬訂、與最優申請人議約、協商、簽約、擔任甄審程序及營運期間高公局的法律顧問,就ETC促參案提供多元而廣泛的法律意見,並參與BOT各類型的訴訟,累積了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

      長江大方也受其他機關、學校與企業委託,擔任BOT案件的法律顧問,代理進行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成績卓著,甚獲當事人信賴。

      長江大方提供下列促參法律服務:

      • 為主辦機關制訂招商規範

      • 協助主辦機關處理釋疑、異議、申訴案件,開標前與申請廠商進行協調

      • 代理主辦機關進行行政訴訟

      • 協助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進行議約談判

      • 協助主辦機關解決履約爭議

      • 協助主辦機關於「協調委員會」妥適發言

      • 協助申請廠商聲請釋疑、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 協助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進行議約談判

      • 協助最優申請人解決履約爭議

      • 協助最優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 國際商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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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商務仲裁,是涉外商務紛爭的當事人,於商務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就彼此間履行國際商務契約所衍生的法律紛爭,合意由特定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人,適用國際仲裁規則與當事人合意的準據法,使用當事人合意的語言,進行仲裁程序,作成仲裁判斷,該判斷於當事人間具有終局確定力及拘束效果的國際商務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商務仲裁機構大多常設於歐洲,如國際商會附設的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及倫敦國際仲裁院。國際商會仲裁院已分別在香港及新加坡設立亞洲辦事處。亞太地區較為重要的國際商務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長江大方的律師曾在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所進行的國際商務仲裁案件中擔任專家證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熟諳國際商務仲裁規則,法律英文說寫流利,與法國及德國辦理國際商務仲裁案件蜚聲國際的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係,能擔任客戶的仲裁代理人,也能為客戶物色專業可靠的代理人或專家證人,更可推薦稱職的仲裁人,並於仲裁程序中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

      • 和解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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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有商業協調導向模式、權利義務導向模式與混和導向模式三種。商業協調導向模式則有和解與調解兩種:

      和解,是由雙方自行磋商或談判達成具體結果的紛爭解決模式。

      調解,英美法系稱之為mediation,大陸法系稱之為conciliation,雖然來源有別,但現在這兩個用與幾乎已成為同義字,指的是第三人協助雙方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調解可分為「促進式」調解及「評價式」調解兩種。「促進式」調解的調解人扮演促進者及溝通橋梁的角色,協助雙方釐清個別的立場及利益,鼓勵各方理解或肯認他方的利益,協助各方發展出足以達成和解的結論。「評價式」調解的程序中,調解人通常有評價的行為,並會主動建議雙方解決的方案。

      長江大方的律師代理當事人參與許多和解談判,獲致重大成果,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在磋商、談判的過程中,長江大方的律師能夠精準的掌握雙方的籌碼,抓住讓步的時機與分寸,適時達成和解目的,守護住當事人的利益。

      無論是「促進式」調解或「評價式」調解,長江大方的律師都能給予當事人合宜的分析,提出妥適的建議,以解決爭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 兩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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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仲裁,是兩岸紛爭當事人採用仲裁,以取代訴訟的一種紛爭解決方式。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導向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模式。採用仲裁解決紛爭,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尊重人民處分其權利的選擇;二是基於訴訟經濟、為國家節省司法資源;三是建立法律制度的信譽,提升紛爭解決機制的民間信心。

      長江大方的律師具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福州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及湛江國際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資格,能公平、客觀、專業、有效的仲裁兩岸商業紛爭案件。長江大方的律師所撰寫的仲裁判斷書,用字典雅、析理深入、法律見解精確、邏輯概念清晰、條分縷析、層次分明、足讓參與仲裁的當事人折服。長江大方的律師是解決兩岸商業紛爭最佳的仲裁人選。

      長江大方的律師擔任仲裁案件一方代理人時,總能以其專業守護當事人的利益,取得最佳的仲裁成果。長江大方的律師是兩岸商業紛爭最佳的仲裁代理人。

      長江大方的律師在兩岸仲裁扮演的角色:

      • 仲裁人

      • 仲裁代理人

      • 專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