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專責小組
    • • 民事訴訟案件專責小組

      本組辦理各審級民事訴訟案件及起訴前的調解或訴訟中的調解或和解案件,兼辦執行、保全程序案件及兩岸仲裁案件,由擅長辦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資深律師領軍,配置以民事訴訟為其專長領域的律師,組成堅實的民事訴訟專業團隊,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 刑事訴訟(兼偵查)案件專責小組

      本組辦理刑事偵查階段及起訴後審理階段的刑事訴訟案件,包括檢、警、調偵查中陪同嫌疑人應訊、庭前指導、告訴、告發代理、案經不起分後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起訴後在各級法院審理階段,擔任被告的辯護人,或告訴、告發代理人,於庭前詳閱卷證、確定辯護方向、研擬辯護策略、庭前沙盤演練、撰具各類書狀、準備審判中詰問證人題組、預判可能情況及對不同情況採取應變措施等,由辦理刑案聲譽卓著的資深律師領軍,配置辦理重大複雜刑案成績優異的律師,組成強而有力的刑事訴訟專業團隊,以保障當事人的刑事法律權益。

      • 行政訴訟案件專責小組

      本組辦理行政訴訟及訴願案件。長江大方的律師辦理撤銷訴訟及確認訴訟類型的案件,擔任原處分機關的訴訟代理人,其重點在於維護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避免行政處分遭到撤銷或被確認無效。其屬人民因政府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認為政府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或對其申請案予以駁回,經依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長江大方律師辦案重點,在於表彰政府機關的駁回處分或不作為的適法性。其屬受處分人為原告的訴願或行政訴訟案件,長江大方承辦律師將極力挑出被告機關行政處分或消極不作為的違失。本組由有數十年執業資歷的律師領軍,配置其他行政爭訟案件歷練豐富的律師,組成優異的行政訴訟專業團隊,替當事人權益把關。

      • 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調解及申訴案件專責小組

      本組辦理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調解及採購申訴審議案件。有關履約階段所生的爭議,政府採購法設有履約爭議調解制度,提供採購機關與廠商在仲裁與訴訟之外,更為經濟、迅速且溫和的排難解紛管道。一旦調解成立,即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因此履約爭議經調解成立後,既可消除政府機關承辦人員圖利他人的疑慮,廠商亦也可免於訟累,加速問題的解決,對於政府採購的推動極有助益。

      為促成調解的成立,政府採購法規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如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復規定,如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的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申訴會的調解建議需經雙方同意後,調解才成立,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調解建議只要廠商或機關任一方不同意時,則調解不成立,必須循其他途徑解決。

      政府採購契約是透過私法契約完成國家公共性任務,與一般純民間之私法契約的處理方式不同;調解成立後由政府機關支付的費用,均屬全民納稅所得,故機關對費用的支出或讓步,應受相關法律約束,無法與鄉鎮市調解僅係人民就自己財產可任意處分一樣的情形相提並論。又由於政府採購具有公益性質,故申訴會的調解,於過程中不得僅憑雙方合意就做出調解建議,尚須立於公正專業立場作出公平合理的建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成立才生拘束力,否則應循其他方式解決。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異議處理結果若有不服,或招標機關不為處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的規定,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除採購招標爭議外,廠商被機關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第13款之情事,經通知為不良廠商者,亦可循異議、申訴途徑尋求救濟。

      本小組由承辦政府採購及BOT案件履約爭議調解及採購異議、申訴案件經驗豐富、辦案成績優異的專業律師領軍,配置擅長辦理此類案件的資深律師,組成堅實的服務團隊,提供當事人最優質、最可靠的法律服務。

      專案計畫人力配置圖